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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韓金泉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的處罰公示
來源:市農業農村局
日期:2023-11-16 16: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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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號 | 014046317/2023-04521 | 生成日期 | 2023-11-16 | 公開日期 | 2023-11-16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農業農村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公開程序 | 部門內部審核后公開 | ||
主題(一) | 農業、林業、水利 | 主題(二) | 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 | 體裁 | 決定 |
關鍵詞 | 農藥,農藥,處罰 | 分類詞 | 農業,公安 | ||
文件下載 | |||||
內容概況 | 對韓金泉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的處罰公示 |
1、行政處罰決定案號:宜農(農藥)罰〔2023〕15號;
2、案件名稱: 韓金泉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
3、違法主體姓名: 韓金泉
4、主要違法事實:2023年10月11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對宜興市新建鎮芳賢農資經營部執法檢查時,發現該農資經營部農藥銷售臺賬中有當事人于2023年9月14日購買乙酰甲胺磷農藥產品的記錄,執法人員聯系當事人核實農藥使用情況,當事人稱乙酰甲胺磷是用來防治黃豆病蟲害的。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乙酰甲胺磷和使用乙酰甲胺磷的黃豆產品進行了取證拍照。 經調查:當事人韓金泉為防治青蟲對種植的黃豆產生危害,于2023年9月14日在宜興市新建鎮芳賢農資經營部購買乙酰甲胺磷產品(農藥登記證號:PD20101212)1瓶(凈含量:800毫升),對其種植的黃豆產品進行了病蟲害防治。經核對,當事人使用的乙酰甲胺磷產品(農藥登記證號:PD20101212),登記使用范圍為水稻和棉花,不包含黃豆。當事人使用乙酰甲胺磷產品(農藥登記證號:PD20101212)對黃豆進行病蟲害防治的行為行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的規定。
5、行政處罰種類和依據: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6、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罰款200元。
7、作出處罰的機關和日期:宜興市農業農村局,2023年11月13日